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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17号试用期?

发布时间:2026-01-2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您“上个月17号试用期”的情况,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您的情况中,若您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劳动合同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该约定工资的80%;若没有约定,但单位有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则不能低于该最低档工资的80%。同时,无论哪种情况,试用期工资都必须高于或等于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若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5000元的80%),且4000元高于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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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17号试用期”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需引起您的注意。
1. 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损失风险:例如,若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500元,而用人单位仅按3000元发放试用期工资(未达到4000元的80%即3200元),那么您每月会损失200元,长期下来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 证据链缺失风险:如果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当用人单位否认约定工资或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时,您将难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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